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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金祥律师 【主办律师介绍】饶金祥律师,执业于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注处理各类重大复杂民商事及刑事诉讼案件,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实战经验,亲办案例数百起,在刑事辩护、婚姻继承、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债权债...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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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饶金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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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502201610689567

执业律所: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18楼ABC单元

媒体报道

夫妻一方“出轨”,另一方能否要求精神赔偿?

最近一些媒体报道文章出轨的事情,引起大家关注,生活中“出轨”行为成为婚姻破裂的头号杀手,配偶一方“出轨”,无过错方可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法》四十六条对于过错损害赔偿的条件,仅限于法定的四种情形: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也就是说配偶一方仅出现上述四种法定情形之一时,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才能要求损害赔偿。从出轨一方的过错方面看,与该情形相似的法定情形只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这一项,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若无过错方仅举证证明另一方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没有达到法律上规定的持续性稳定性的要求,不构成《婚姻法》上的过错赔偿条件,也就是说无过错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证据不足,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出轨的受害方不能得到精神损害赔偿,但是通过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方面照顾无过错方,可以给无过错方适当补偿。

律师建议,在离婚案件中,一方能够举证证明另一方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已经不易,而要证明一方与他人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谈何容易。因此,只有将婚外性行为作为离婚过错赔偿的情形之一,才可以将各种导致婚姻破裂的婚外性行为囊括其中,且方便了无过错方主张权利和进行举证,同时也更加符合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婚姻家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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