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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金祥律师 【主办律师介绍】饶金祥律师,执业于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注处理各类重大复杂民商事及刑事诉讼案件,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实战经验,亲办案例数百起,在刑事辩护、婚姻继承、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债权债...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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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饶金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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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502201610689567

执业律所: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18楼ABC单元

媒体报道

消费者被伤,经调解获得人身损害赔偿。

一、案由

消费者李某在xxx超市购买婴儿食品亨氏金枪鱼泥罐头一瓶,单价7.60元。回家后,李某在准备给六个月的孩子食用之前,按说明放到微波炉中加热几秒钟后,当李某将罐头取在手中看加热温度时,罐头里的事物喷涌而出,立刻溅到李某的脸上、身上和厨房的天棚上,脸部被轻微烫伤。消费者找到xxx客户服务部投诉,xxx工作人员说是消费者操作不当,与经营者无关。消费者不服气,于是到市消费者协会投诉。

二、调解及结果

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之后,立即展开调查,发现罐头外包装上有可以用微波炉加热的说明,但是没有时间和温度限制,更没有危险提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产品质量法》第27条一款第五项规定:“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消费者协会认为该产品属于有缺陷的商品,由于没有限制加热时间和加热温度,所以导致消费者李某将食品罐头加热过量,引起爆炸受到伤害。经营者xxx超市应负责赔偿消费者李某的损失,经过调解xxx超市赔偿李某500元。

三、维权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因产品缺陷造成消费者伤害的纠纷,经营者以消费者操作不当才引起烫伤,表示与经营者无关。表面上看商家是合理的,只有深入调查,仔细研究才能发现这类商品存在缺陷,消费者被烫伤是产品缺陷引起,商家对有缺陷的商品在销售过程中没有向消费者说明,也没有做出提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没有履行法定义务,所以商家—xxx超市应该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相关知识:消费者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包含哪些?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因商家不合格产品或劣质服务而造成人身伤害的,消费者可以要求提供不合格产品或劣质服务的经营者予以赔偿。其根据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产品质量法》第32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第42条,消费者可以请求的具体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致人残疾的,除上述几项以外还包括:生活补助费、残疾人生活自助用具费、生前抚养人、赡养人的生活费和残疾人赔偿金。致人死亡的还要支付丧葬费。【更多关于消费者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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