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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金祥律师 【主办律师介绍】饶金祥律师,执业于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注处理各类重大复杂民商事及刑事诉讼案件,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实战经验,亲办案例数百起,在刑事辩护、婚姻继承、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债权债...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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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饶金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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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继承

原创|婚姻存续期间能否要求不尽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抚养费

作者:饶金祥律师,专注疑难复杂诉讼案件,159-8079-0529

【争议焦点

夫妻一方不尽抚养义务,可否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以及谁可以起诉?

【案情简介】
原告付某桐的母亲韩某与被告付某强于2018年12月7日结婚,于2019年9月18日生育一子付某桐。韩某住院生育原告付某桐的医疗费用由被告付某强支付。

自原告付某桐出生后,其母亲韩某即带付某桐离开单独居住至今,被告付某强亦未支付过原告付某桐抚养费。被告付某强现无固定收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被告付某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照人民币100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原告付某桐自2019年10月至判决生效之日的抚养费。

【法律分析】
抚养子女是作为父母应当尽的义务,且是一种持续性的抚养义务。不会因夫妻双方感情之间的破裂,而丧失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本案中,虽然在婚姻存续期间付某桐的母亲韩某将其带离单独居住,但其父亲付某强作为抚养义务人,于情于理都应定期支付相应的生活费用以维持母子俩的共同生活。

付某强虽无固定工作,但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可以靠自己劳动能力获得经济来源,再者其无固定工作以及经济收入等因素,并不是付某强拒不支付抚养费的抗辩理由。因此,法院判决被告付某强支付原告付某桐抚养费金额10000元人民币合理合法,本案不论从社会情理亦或是法律规定,被告付某强都应支付给原告付某桐相应的抚养费。

关于婚姻存续期间能否要求不尽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抚养费的问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抚养费请求的主体。抚养子女是父母双方法定义务,一方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父母之间是否离婚、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等问题,均不影响父母对子女承担法定的抚养义务。这里指的抚养费请求权,仅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在不离婚的情况下,法律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所赋予的一项权利。从性质上说,它是基于身份关系而享有的请求权。而父母一方只能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对方索要抚养费,只能以子女作为原告。因此,抚养费请求的主体只能是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抚养费数额的确定,抚养费应当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必要费用,能足够维持子女的基本的生活需要,再结合支付抚养费的一方的实际收入,来合理确定所需支付的抚养费。本案中,被告付某强无固定收入,抚养费金额可以参照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来确定,一般以个人收入为基础,特殊情况可以适时进行调整。抚养费通常以月或者年为单位来支付,具体方式以双方协商为主。

第三,抚养费的时效,追索抚养费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子女要求父母抚养是一种持续性的权利,父母抚养子女也是一种持续性的义务,故抚养费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综上,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的法定的、强制的,双方父母未离婚的状态下不影响给付子女抚养费,法院会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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