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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金祥律师 【主办律师介绍】饶金祥律师,执业于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注处理各类重大复杂民商事及刑事诉讼案件,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实战经验,亲办案例数百起,在刑事辩护、婚姻继承、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债权债...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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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饶金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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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502201610689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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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继承

原创|女方的嫁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饶金祥律师,专注疑难复杂诉讼案件,159-8079-0529

【争议焦点】

夫妻一方不尽抚养义务,可否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以及谁可以起诉?


【案情简介】
杨某和李某相恋多年,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杨某是家中独女,从小受家中疼爱,在杨某出嫁时杨某的妈妈为其准备了50万压箱钱作为嫁妆。在小两口结婚登记之前,这50万就已经存入杨某个人的银行账户。

双方登记结婚办完酒席后,李某以生意上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杨某要这50万元。杨某不肯,认为这是自己母亲给自己的压箱钱,不能轻易乱想,更担心丈夫会乱花。

而李某则认为该笔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可以动用。杨某反驳到该笔钱是其母亲在自己和李某结婚登记之前给的,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并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而起,双方发生争执。

【法律分析】
嫁妆的性质要根据多方因素予以判断。若嫁妆在结婚登记之前给女方,只能认为是女方父母对女方单方的赠与;反之,嫁妆是在结婚登记之后给女方,可以认为该笔嫁妆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赠与人有明确表明仅赠与女方一人的除外。

本案中,杨某系在结婚登记之前就取得该笔50万元,应当认定系杨某母亲对杨某个人的赠与,属于杨某婚前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故李某在未取得杨某的同意下,无权动用、支配该笔钱款。

嫁妆的性质不会随着结婚基础条件的变化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出现个人婚前财产婚后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理念也不符合常识和逻辑,同时社会上也出现大量的不婚主义者,从而引发系列的社会问题以及法律问题。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时常会出现,女方将婚前嫁妆,婚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种情况法官一般会认定为女方为家庭所自愿支出的费用,离婚后要求返还一般难以支持。

再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能会出现夫妻共同财产与女方婚前嫁妆混同的情况,这种情况析产难度较大,往往也会被认为女方自愿将嫁妆用于夫妻共同开支,而女方却“百口莫辩”。

因此,涉及关于嫁妆问题,建议女性能够婚前开设独立的个人银行卡将嫁妆存入,以备不时之需,非必要情况不取出,不与夫妻共同财产发生混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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