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小孩在学校互相打闹磕掉门牙怎么赔偿
作者:饶金祥律师,专注疑难复杂诉讼案件,159-8079-0529
【争议焦点】
小孩互相打闹磕掉门牙怎么赔偿,以及赔偿的主体应该是谁呢?小学生小何和小陶在玩耍打闹时追逐到教室外走廊的尽头,小陶从身后推搡小何,导致小何上门牙撞到走廊尽头的墙壁折断。经司法鉴定,小何的牙冠后续医疗费用大约是15000元。原告小何的家长认为,除了学生小陶应负主要责任外,学校对午休场所中的学生欠缺教育和管理,也应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和交通费损失共计15850.2元,由被告父母共同承担11095.14元,被告小学赔偿1585.02元。本案中原告小何和小陶是在校期间互相玩耍打闹,才造成小何受伤的,双方打闹区域属于学校负责管控的范围之内。从时间上看,学校在午休时间应安排全部学生进行教室午休,而不应在走廊中互相打闹,可见学校疏于管理,未安排教师对学生进行有效监管,存在一定的过错。而且学校的过错与受害人小何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本案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由于小陶在上学期间,不在其监护人所能制止其侵权行为的领域内,无法完全尽到监护责任。小学生小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小何玩耍打闹过程中造成小何门牙磕掉的损害后果,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而本案小陶无个人财产,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费用。对此,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对受害人小何的受伤承担损失。而本案的小学生为实际侵权人,对小何的受伤应当负主要责任,也应当对小何的受伤承担损失,但鉴于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小学生小陶监护人应当对损害结果负责。本案一审判决对学校与被告父母的赔偿责任的承担进行合理的划分,属于公正合理的判决。《民法典》第一千两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涉及任何权益问题,请及时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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